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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规则解读系列: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保护投资者利益

时间:2023-03-08     作者:吴老师股票合作【原创】   阅读

 2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面注册制正式落地。注册制规则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调整点包括“申报即担责”、扩大监管范围、遏制和打击“一督即撤”等。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仍存在知权不深入、行权频率低的问题,在近期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各项动作积极配合下,注册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望进一步落实。

       全面注册制正式落地,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2 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 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 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 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本篇报告着重分析注册制规则对中介机构责任的相关规定。

       主要调整点包括“申报即担责”、扩大监管范围、遏制和打击“一督即撤”

      等。我们梳理了上交所相关规则中对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内容类似),主要包括: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将“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将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要求调整为“审慎核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将“受理即担责”

      调整为“申报即担责”;增加“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自律监管对象。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增加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廉洁从业要求;明确申报即担责;扩大“关键少数”问责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 号——现场督导》:

      扩大现场督导的适用范围;明确现场督导可以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实施;拓宽现场督导的启动情形;明确对“一督即撤”情形的处理;增加可以对补充核查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的条款;增加督导对象的整改要求。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知权不深入、行权频率低。根据中国投资者网发布的《2021 年度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现状调查报告》,关于7 项无持股比例限制权利和6 项有持股比例限制权利,多数投资者的知晓程度并不深入,例如决议撤销诉讼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实际知晓程度分别为19.55%、19.60%、18.42%。同时,大多数投资者并没有行使过调查的13 项权利,除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外,其余11 项权利均有九成以上投资者没有行使过。

       近期各项动作积极配合,进一步落实注册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 月20 日,证监会启动“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引导投资者客观看待和理解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意义和作用,理性参与投资。2月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推荐条件、注册填报信息、所推荐网下投资者申请注册的配售对象数量与其管理能力是否匹配等进行审慎核查。

       风险因素:注册制制度进一步调整;注册制推进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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